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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馆、游泳馆建筑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指南

作者: 发布时间:2026-05-23 16:00:12点击:402

信息摘要:

来源《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25版)9.4条:

9.4.1 体育场馆比赛大厅(含看台和场地)和观众休息厅可按一个防火分区设计,看台人员可通过观众休息厅疏散至安全出口。但应满足以下要求:

  1 观众休息厅仅可用于人员通行和休息,观众休息厅应采用不燃、难燃材料装修,休息桌椅应为不燃材料,且不得影响人员疏散;

  2 比赛大厅看台任一点至比赛大厅通至观众休息厅的疏散门距离不应超过37.5m;休息厅内任一点至安全出口的更大 疏散距离不应超过40m;

  3 休息厅与比赛大厅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分隔;

  4 观众休息厅与相邻功能用房(卫生间和淋浴间除外)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甲级防火门和防火卷帘分隔;

  5 观众休息厅和比赛大厅应分别设置独立的排烟设施;泳池看台区和戏水池区在计算排烟量或自然排烟口开窗面积时,水区面积可不计入;

  6 建筑面积大于2500㎡的体育馆,其休息厅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喷头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游泳馆的泳池上空可不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说明〕该防火分区的面积可适当放宽要求,可按不超单个防火分区面积要求的50%控制。体育场馆比赛大厅(含看台和场地)和观众休息厅确因结构形式和空间造型等原因无法分开划分防火分区时,应严格按本条规定设置防火分隔措施。

  第2款,体育馆的疏散可按两级疏散方式,即37.5m(比赛大厅)+40m(休息厅),但须分别满足,不能简单相加成77.5m进行计算。

  本条内容仅针对体育馆、游泳馆,相邻功能用房包含小卖部等小型商业服务功能,剧场建筑可参考执行。

9.4.2 游泳馆的比赛或训练部位的屋盖承重钢结构的防火可按照《体育建筑设计规范》JGJ 31-2003第8.1.6条第3款的规定不做防火保护。

  〔编者附〕8.1.6 比赛或训练部位的屋盖承重钢结构在下列情况中的一种时,承重钢结构可不做防火保护:

  1 比赛或训练部位的墙面(含装修)用不燃烧体材料;

  2 比赛或训练部位设有耐火极限不低于0.5h的不燃烧体材料的吊顶;

  3 游泳馆的比赛或训练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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