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规定
1.1本章适用于包括消防电源及配电、备用电源、发电机、用电设施、电气火灾监控、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功能测试等涉及消防施工质量的检查与验收。
1.2建筑电气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GB 55036、GB 55024、GB 50303、GB 51309等相关标准的规定。
1.3室内明敷的电气线路,在有可燃物的吊顶或难燃性、可燃性墙体内救设的电气线路,应具有相应的防火性能或防火保护措施。电气线路穿越或敷设在燃烧性能为B1级或B2级的保温材料时,应采取穿金属管并在金属管周围采用不燃隔热材料进行防火隔离。
1.4开关、插座等电器配件部位周图应采取不燃隔热材料进行防火隔离。
1.5室外电缆沟或电缆隧道在进入建筑、工程或变电站处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防火分隔部位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敷设在竖井内穿楼板处和穿越不同防火区的梯架、托盘和槽盒,及电缆出入电缆沟、竖井、建筑物、柜(盘)、台处等部位防火封堵措施,应符合消防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的规定。
1.6内径不小于60mm电气配管及自重不小于150N/m电缆梯架、电缆槽盒、母线槽均应采取抗震措施,抗震支吊架设置应符合GB50981的规定。
1.7建筑内疏散照明的地面更低 水平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a)疏散楼梯间、疏散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及其前室、避难层、避难间、消防专用通道,不应低于10.0lx;
b)疏散走道、人员密集的场所,不应低于3.0lx;
c)本条上述规定场所外的其他场所,不应低于1.0lx。
1.8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而的更低 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15.1.9应对下列部位或内容进行隐蔽工程验收:
a)埋地用于消防的电缆、电线及保护管:
b)隐蔽前的防火桥架、电缆、电线及保护管。
二,消防电源与配电主控项目
2.1消防电源的负荷等级、供电形式应符合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2.2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应有防止并列运行措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2.3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油浸变压器总容量不应大于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大于630kV·A。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2.4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供电同路,当建筑内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核查资料。
2.5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内设置自动切换装置;防烟和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内或所在防火分区的配电箱内设置自动切换装置;防火卷帘、电动排烟窗、消防潜污泵、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等的供电,应在所在防火分区的配电箱内设置自动切换装置;并应符合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试验检查,核查资料。
2.6消防配电线路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a)明敷时,应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金属导管或封闭式金属槽盒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b)暗敷时,应穿管并敷设在不燃性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
c)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可直接明敷。
d)配电线路不应穿越通风管道内腔或直接敷设在通风管道外壁上,确需紧贴通风管道外壁敷设时,应穿金属管保护。
检查数量:明敷的全数检查。暗敷的按每个检验批抽查20%,且不少于3处。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核查资料。
2.7消防配电设备、线路应设置明显标志。
检查数量:明敷的全数检查。暗敷的按每个检验批抽查20%,且不少于3处。配电用房、消防设备用房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三,备用电源主控项目
3.1消防设备应急电源输出功率应符合消防设计文件要求,且大于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全负荷功本的120%;蓄电池组容量应符合消防设计文件要求,且保证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在火灾状态同时工作负荷条件下连续工作3h以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试验检查,核查资料。
3.2EPS容量及转换时间应符合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试验检查,核查资料。
四,发电机主控项目
4.1备用发电机规格、型号及功率应符合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核查资料。
4.2备用发电机的平面布置及燃料配备应符合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核查资料。
4.3备用发电机启动时间应符合消防设计文件要求,且低压发电机组应在30s内实现正常供电,高压发电机组应在60s内实现正常供电。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试验检查。
五,用电设施主控项目
5.1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消防设备,其配电箱应独立安装;消防配电设备应设置明显标志。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5.2开关、灯具等装置发热情况和隔热、散热措施应符合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六,电气火灾监控主控项目
6.1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符合消防设计文件要求,且应独立组成,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安装不应影响所在场所供配电系统的正常工作。
检查数量:每个回路都应抽验;回路实际安装数量在20只及以下者,全部抽验;安装数量在100只及以下者,抽验20只;安装数量超过100只,按实际安装数量20%抽验。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6.2非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不应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探测器回路。
检查数量:每个回路都应抽验;回路实际安装数量在20只及以下者,全部抽验;安装数量在100只及以下者,抽验20只;安装数量超过100只,按实际安装数量20%抽验。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6.3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周围应有更换与标定的作业空间。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负载侧中性线不应与其他回路共用,且不应重复接地。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应采用产品配套固定装置固定在保护对象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七,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主控项目
7.1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类别、型号、数量、安装位置、间距等应符合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测量检查。
7.2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安装场所、应急功能及照度等应符合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测量检查。
7.3消防应急灯具安装后不应影响人员正常通行,周围应无其他遮挡物。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7.4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连续供电时间应符合消防设计文件要求,且满足人员安全疏散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测量检查。
7.5出口标志灯应安装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门内侧上方居中位置;受安装条件限制,出口标志灯无法安装在门框上侧时,可安装在门两侧,但门完全开启时标志灯不能被遮挡。室内高度不大于3.5m场所,标志灯底边至门框距离不应大于200m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测量检查。
7.6方向标志灯安装应保证标志灯箭头指示方向与疏散指示方向一致;安装在疏散走道、通道两侧的墙面或柱面上时,标志灯底边距地面高度不应小于1m;安装在疏散走道、通道转角处上方或两侧时,标志灯与转角处边墙距离不应大于1m。当安全出口或疏散门在疏散走道侧边时,在疏散走道增设的方向标志灯应安装在疏散走道顶部,且标志灯标志面应与疏散方向垂直,箭头应指向安全出口或疏散门。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测量检查。
八,功能测试主控项目
8.1消防用电按一、二级负荷供电建筑,当采用自备发电设备作备用电源时,自备发电设备应有自动和手动启动装置。自动启动方式应能保证在30s内供电。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试验检查。
8.2消防用电设备末端切换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末端双电源切换装置应能自动切换,灵活可靠;
b)双电源自动切换开关应处于自动状态,进行主、备电源切换试验,备用电源投人及指示灯显示应正常。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试验检查。
8.3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调试应按消防设计文件要求和GB51309的规定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应符合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b)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避难间、避难层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内备用照明,其作业面更低 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照度。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查方法:试验检查,测量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