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并靠外墙或可直接通屋面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未在楼梯间的顶部或最上一层外墙上设置常闭式应急排烟窗。
尽管设置机械加压系统的场所在发生火灾时,可以阻止烟气进入楼梯间内,但难以防止火场的烟气在人员疏散或者救援的时候进入楼梯间内,因此在楼梯间的顶部或者最上一层外墙上设置应急排烟窗。
2、自然通风方式的防烟系统,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共用前室和合用前室可开启外窗或开口面积不足。
当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时,这些空间需要足够面积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以确保火灾发生时,烟气可以及时排出,保证人员的疏散和救援的安全。

3、避难层、避难间、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共用前室和合用前室,设置在高处不便于直接开启的可开启外窗未在距地面高度为1.3-1.5米位置设置手动开启装置。另外包括设置在高处的常闭送风口、中庭或者其他地方不便于直接开启的自然排烟窗等都没有在1.3-1.5米的位置设置手动开启装置。
4、挡烟垂壁的高度与设计不一致,致使储烟仓厚度不满足要求。
当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储烟仓的厚度不应小于空间净高的20%,且不应小于500mm;当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时,不应小于空间净高的10%,且不应小于500mm。当挡烟垂壁高度不满足储烟仓厚度,导致烟气蔓延,人员窒息风险上升,疏散通道能见度下降,人员逃生时间延长等不利处境。
5、排烟口与附近安全出口相邻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小于1.5米,排烟口设置位置不合理。
当排烟口离安全出口过近,排烟的方向与人员疏散的方向相同,排烟口周围聚集大量浓烟,遮挡疏散路径,不利于识别安全出口位置,不利于人员疏散。
6、个别项目为了节省成本,缩短了排烟管道的长度,致使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排烟口的水平距离大于了30米。
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排烟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米。排烟管道距离缩短,不利于起火区域烟气有效快速的排出。
7、设置在屋面上的排烟风机出风口和送风机的进风口之间的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进风口不应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设在同一面上。当确有困难时,送风机的进风口与排烟机的出风口应分开布置,且竖向布置时,送风机的进风口应设置在排烟风口的下方,其两者边缘最小垂直距离不应小于6m,水平布置时,两者边缘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主要是防止烟气又重新吸入加压送风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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