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工业建筑中的中央控制室、配电室等,是否属于需设气体灭火系统的重要设备室?
回答:相关判定可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8.3.9条条文说明“特殊重要设备,主要指设置在重要部位和场所中,发生火灾后将严重影响生产和生活的关键设备。如化工厂中的中央控制室和单台容量300MW机组及以上容量的发电厂的电子设备间、控制室、计算机房及继电器室等。高层民用建筑内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对生产、生活产生严重影响的配电室等,也属于特殊重要设备室”执行。
依据贵州省消防技术规范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2年版):
2.1.16 下列变配电室视为其他特殊重要设备室,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气体灭火系统:
1 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及其地下室的变配电室;
2 设置在建筑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的商业综合体内的变配电室;
3 设置在地下室为建筑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的商业综合体服务且有消防负荷的变配电室。
江苏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常见技术难点问题解答2.0:
2.6.4《建规》第8.3.9条第11、第8款,“其他特殊重要设备室”条文说明,特指了高层民建的配电室,是否所有高层民建的配电室均要设置自动灭火系统?高层住宅小区的配电室也包括?弱电室、进线间、消防控制室等其他电气房间,是否也严格归于配电室考虑?
答:1)设置在高层建筑内的变配电室(所)均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2)超过250m的高层建筑楼层配电间应设自动灭火系统;
3)地面独立建造为高层建筑服务的变配电室(所)可不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4)高层住宅配电间可不设自动灭火系统;
5)消防控制室可不设自动灭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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