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对于消防改造项目:原建筑为底部设有商业的二类高层住宅,小区设置有消防控制室,其中一间底商作为经营场所进行消防改造,应急照明设计及验收是否可执行原设计标准?如果需执行《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是否可按非集中电源非集中控制型系统进行设计?
回答:改造区域内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灯具及供电时间宜执行现行标准,供配电系统和控制方式宜执行现行标准。依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2018第3.1.2条规定,由于底商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且具有消防控制室,应选择集中控制型系统。
依据: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解析2.0
GB 51309-2018《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3.1.2 系统类型的选择应根据建、构筑物的规模、使用性质及日常管理及维护难易程度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应选择集中控制型系统;
2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但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宜选择集中控制型系统;
3 其他场所可选择非集中控制型系统。
【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了系统类型的选择原则。
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一般为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或设置了自动灭火系统、机械防排烟系统且建筑规模较大的建、构筑物,这些场所普遍具有建筑规模大、使用性质复杂、火灾危险性高、疏散路径复杂等特点,发生火灾时人员安全疏散的难度较大。设置集中控制型系统时,应急照明控制器可以根据火灾发生、发展及蔓延情况按预设逻辑和时序控制其所配接灯具的光源应急点亮,为人员安全疏散及灭火救援提供必要的照度条件、提供正确的指示导引信息,从而有效保障人员的快速、安全疏散;同时,应急照明控制器能够实时监测其所配接灯具、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工作状态,及时提示消防控制室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对存在故障的系统部件进行维修、更换,以确保系统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能够可靠动作,从而发挥系统应有的消防功能。因此,在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应选择集中控制型系统。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但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为了便于系统的日常维护也宜选择集中控制型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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